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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43號出爐 捷運局:不影響目前建設開發作業

針對北市美河市聯開案,今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743號解釋。(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針對北市美河市聯開案,今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743號解釋。(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2016/12/30 21:49

〔記者陳紜甄/台北報導〕針對北市美河市聯開案,今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743號解釋,主管機關因公用或公益的目的徵收人民財產權,再將該財產權轉移為第三人所有,有圖利第三人之疑慮。因此,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可移轉給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才能動用,保障人民財產權利。

捷運局於77年開始推動捷運工程,並導入「聯合開發」制度,除徵收地主土地外,地主可有其他選擇參與公共工程。捷運工程局表示,建設初期,捷運工程局考量工程進度與維護地主權益,報請行政院同意後,以雙軌併行辦理徵收及聯合開發。依據當時大眾捷運法及土地開發辦法辦理也無爭議,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587號判決,亦認為沒有違法。另外,交通部、法務部也表示,此作法沒有疑義。

針對大法官釋字743號解釋,捷運局正了解全文意涵。不過,捷運局強調,後續聯合開發案的用地取得,均依照都市計畫說明書內的開發內容與規定,並經都市計畫案核定後辦理用地協議,協議不成才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徵收。因此,大法官釋字743號解釋,不影響目前捷運建設與開發作業。

捷運工程局主秘王偉表示,因監察院有疑義,因此移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未來捷運局會與交通部協議,針對大法官解釋有疑慮的部分,修改大眾捷運法,制定更周延的法律。另外,大法官釋字743號解釋出爐,美和市地主也可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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