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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費變少?官員有口難言

勞動部舉例試算現行勞動基準法的加班費計算基準。(記者黃邦平翻攝)

勞動部舉例試算現行勞動基準法的加班費計算基準。(記者黃邦平翻攝)

2016/06/08 17:03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提出的修法版本中,「週休二日」採1天例假、1天休息日,休息日上班「工資加倍」。立委王育敏今早在質詢時引用勞團質疑,這樣算起來,休息日犧牲休假上班,加班費反而比平日加班少?官員沒直接回答對錯,卻答得支支吾吾,因為算法真的很複雜。

王育敏指出,平常日加班可領到加班費至少1.34,草案中未來休息日也只能領到1,比平日更少;立委吳志揚說,光是這數字就會讓勞工有剝奪感。勞動部解釋,因為休息日當天工資已算在月薪內,因此只有另外「加給」的部分,才看起來這麼少,而平日加班至少已經是當天的第9小時,加班費要加上原來的工資,因此才會多了「1」。

團結工聯質疑,勞動部解釋的休息日「工資加倍」只再加一倍當加班費,勞工已經犧牲休假上班,結果根本沒多得到什麼,現在很多企業都已經是給一倍工資當加班費,修法根本沒影響,難怪資方全都贊成勞動部版草案。

勞動部官員解釋,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工時的工資計算是前2小時加計3分之1,第3小時起加計3分之2,國定假日或例假加倍是以日計。

依照勞動部解釋,若勞工薪資採月薪計,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的薪資已經計算在月薪內,因此平常日第9小時起加班,工資完全沒算在月薪內,因此要從頭計算,除了工資、再加上應加計的部分,因此是領1.34、1.67。

若是休息日停休上班,因為當天已經有8小時工資包含在月薪內,因此這8小時加班,前2小時可領0.34工資當加班費,第3小時起0.67。在這次修法版本中這8小時都是「加1」,第9小時起因為還沒計入月薪,因此加班費是「1+1」。

勞動部有關「延時工資(加班費)」相關函示可見勞動部網站的相關說明

勞動基準法「加班費」計算基準
以每小時平均工資150元為例(單位:元)

  工資 現行規定(每小時) 勞動部草案(每小時)
加班費 合計 加班費 合計
平日上班 150   150 不變 不變
平日第9、10小時   150+50 200 不變 不變
平日第11、12小時   150+100 250 不變 不變
休息日第1、2小時 150 50 200 150 300
休息日第3~8小時 150 100 250 150 300
休息日第9~12小時   150+100 250 150+150 300
國假上班(以日計薪) (150x8) (150x8) 2400 不變 不變
國假第9、10小時   150+50 200 不變 不變
國假第11、12小時   150+100 250 不變 不變
例假上班(以日計薪) (150x8) (150x8) 2400 不變 不變
例假第9~12小時   150+150 300 不變 不變

註:
1,延長工時前2小時加3分之1、再2小時加3分之2。
2,支領月薪,每日8小時工資已包含在月薪中。
3,勞動部草案計畫未來每7日有1例假、1休息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製表:記者黃邦平

勞動部說明修法草案後的加班費計算基準。(記者黃邦平翻攝)

勞動部說明修法草案後的加班費計算基準。(記者黃邦平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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