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訂食安管理自治條例 業者須公開負責人資訊

新北市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今天市政會議通過,將送議會審議。衛生局長林奇宏說明草案內容。(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近年食安風暴頻傳,新北市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食品業者須將食材來源登錄平台,第一階段鎖定供餐規模達300人以上餐廳;另食品業者應於營業處所公告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等資訊,便於追溯產品來源。草案今天市政會議通過,預計月底送議會審議。
衛生局長林奇宏表示,新北市參照中央制定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自治條例,彌補地方執行面不足之處。其中第7條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字號才能營業,並將產品來源或供應商等資訊登錄食品雲平台。
林奇宏說明,過去府對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合約,嚴格要求廠商須登錄食材來源平台,但民間業者難以規範,希望擴大公權力,根據食品業者的規模分階段實施,第一波將鎖定供餐規模達300人以上餐廳,要求揭露食材來源資訊。
13條明定,經衛生局公告的食品業別,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給消費者。
林奇宏表示,中央103年起實施食品業者登錄機制,適用對象包括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與販售業,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字才能營業,市府要求販售業者應在營業場所公開負責人等資訊,供消費者識別,避免出問題時無法溯源追查,未來逐步把攤販納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