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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新法上路 「未同居」也可聲請保護令

家暴新法申請保護令對象含蓋未同居的親密關係。(資料照,記者黃美珠翻攝)

家暴新法申請保護令對象含蓋未同居的親密關係。(資料照,記者黃美珠翻攝)

2016/03/14 13:15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台北市家防中心特別於今日「白色情人節」召開記者會指出,去年「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63-1條,「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聲請保護令;新法今年2月上路,Line親密對話、FB穩定交往狀態均得證明親密關係,可作為聲請保護令的依據。

家防中心主任陳淑娟表示,未同居或未曾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過去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適用對象;去年2月4日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新增第63-1條,提供16歲以上未同居的親密關係,面對有跟蹤、騷擾或脅迫行為的「恐怖情人」時,也可聲請保護令,新法今年2月上路。

陳淑娟指出,未同居親密關係的受暴者,可向家防中心、警察局婦幼隊求助,或至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現代婦女基金會這2處法院設有服務據點,可協助受暴者蒐證並聲請保護令。

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督導黃心怡表示,未同居者或未曾同居者,聲請保護令區提出「親密關係」的證明;但舉證很簡單,Line親密對話、FB穩定交往狀態均得證明親密關係,可作為聲請保護令的依據。

家防中心表示,截至今日,家防中心已接獲11件未同居親密關係的保護令聲請案、警察局婦幼隊則接獲7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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