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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市公所列暫定古蹟 最長一年內審完

嘉市舊市公所列為暫定古蹟,審查期間可保留最長一年。(記者王善嬿攝)

嘉市舊市公所列為暫定古蹟,審查期間可保留最長一年。(記者王善嬿攝)

2015/08/20 22:05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嘉義市政府發包拆除興建於43年的嘉義市舊市公所,地方人士組成「救舊市公所推動聯盟」發動連署搶救,並向市文化局申請登錄歷史建築,今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文化資產委員認為符合「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同意先列為暫定古蹟,增加管理單位與各界溝通時間,財政處也給予尊重,送審的L型建築體最長可保留1年。

嘉義市文化局指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暫訂古蹟審查期間視同古蹟,管理單位應管理維護,審查期間6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如一年內未審查完成將失去暫定古蹟效力,因此6個月期滿將安排進一步審查,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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