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園遊憩品質 宜縣擬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宜蘭縣政府制定「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公園相關管理權責、禁止事項,今天縣務會議已通過,將送縣議會審議。(記者王揚宇攝)
〔記者王揚宇/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制定「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今天在縣務會議決議通過,草案內容含括管理權責單位、無障礙及必要設施設置、禁止行為及裁罰標準等,未來將提請縣議會審議。
自治條例中把公園(運動公園)、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納管,並區分權責管理單位,例如工旅處與教育處等,而公園出入口、廁所、通道等也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也規定公園停車場應保留3%身障者專用停車位,也須設置設孕婦優先停車位等。
此外,公園埋(架)設地上(下)物者,應檢送相關資料向縣府申請,核准後才得施作,違者可罰3千元至15000元以下罰鍰,公園內也禁止營火、野炊、違規停放車輛、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的球類或其他活動,違反者可罰鍰1200元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