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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未銷毀外流 檔管局:執行面疏失

民眾在網拍上販賣早期機密文件遭憲兵隊違法搜索,國防部檢視文件指出這三份文件應於民國八十四年就要銷毀。(取自網路)

民眾在網拍上販賣早期機密文件遭憲兵隊違法搜索,國防部檢視文件指出這三份文件應於民國八十四年就要銷毀。(取自網路)

2016/03/09 06:00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民眾在網拍上販賣早期機密文件遭憲兵隊違法搜索,國防部檢視文件指出這三份文件應於民國八十四年就要銷毀;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副局長林秋燕昨指出,這應該是執行面的疏失,有關國家檔案文件的銷毀,無論是「檔案法」實施後、或是實施前的行政院文書及檔案管理辦法中,皆有明確規範及罰則。

檔管局副局長陳海雄表示,該局過去曾有幾波徵集二二八及戒嚴時期的檔案文件,目前這些文件都已被典藏在檔管局庫房內成為國家檔案,是永久保存,厚度約有三九三公尺(國家總檔案厚度達十七公里);陳海雄強調,這些文件全部都已解密,目錄也公開上網,可供民眾自由運用。

以台灣三大高樓的高度對比,新光摩天大樓約二四五公尺、高雄八五大樓約三四八公尺及台北一○一大樓約五○八公尺,二二八及戒嚴時期檔案厚度比新光摩天大樓還高,逼近八五大樓,也有台北一○一大樓的七成七高度。

林秋燕說,檔案法是在民國九十一年實施,在該法實施前,各機關檔案文件銷毀是依據行政院的文書及檔案管理辦法,需經機關或授權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銷毀;檔案法實施後,銷毀程序更為嚴格,政府機關不能決定自己能否銷毀檔案,必須先寫銷毀計畫、完成銷毀目錄,經過業務單位審核過後,送到上級機關,再由檔管局同意後才能執行檔案銷毀。

對於違反檔案銷毀規定的罰則,林秋燕說,檔案法第十三條規範,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若違反第十三條,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民眾持有早期機密文件是否觸法?林秋燕說,可能要看當初如何取得,這部分有賴調查單位釐清;若有政府文件流落到民間,檔管局訂有相關機制,可以接受民眾捐贈、受託保管,甚至可以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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