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排毒泥合法嗎?
日月光公司廢水排入後勁溪。(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陳文嬋、王榮祥/高雄報導〕日月光污染案二審改判無罪,高市環保局長蔡孟裕昨強調,日月光事件是法令問題,被判無罪不代表合法,但事件促成水污法修法,提高罰金達二千萬元,排毒水重判無期徒刑,對社會具有正面指標意義。
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表示,對判決理由還須進一步了解,但沒有刑責,不代表沒有責任,所有企業都應實現社會責任、遵守法令,對地方構成的環境影響也應改正前非。
環局疑惑 為何一審認定的二審不行
對二審法官認為K7廠廢水經由管線排放,不屬於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環保局認為,從管線也可以排放有害污泥,為何一審法官認定的,二審法官不行?官員指出,法官不應拘泥管線形式,侷限認定以管線排出的僅適用水污法,不適用廢清法。
環保局表示,此案應回歸立法精神,只要行為等同把有害污泥從管線排放出去,法令就應適用;何況污泥應透過廢水處理設備分離出來,日月光沒有分離就從廢水管排出。
至於不構成刑法流放毒物罪部分,環保局指出,構成要件要有因果關係是有相當難度,就像酒駕不一定會出事,但查到喝酒超過標準,就要移送法辦,因為認定行為有很大機率會肇事。相同的,日月光排放有害污泥是事實,有很大機率會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