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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個人資料 擬改公訴

    2007/05/27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鑑於部份不肖公務機關官員,或金融行庫等民間公司職員唯利是圖,盜賣民眾個人資料給地下錢莊或詐騙集團,尤其非法取得後寄發惱人的垃圾郵件,法務部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中,將買賣個人資料行為從告訴乃論罪修改為公訴罪,並大幅提高刑責,最高為五年有期徒刑。

    寄廣告信、垃圾郵件 將觸法

    未來若是公務員涉案,依法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處七年半徒刑,與涉及貪瀆案的重刑幾乎沒有差別。

    將來包括孕婦到醫院待產,家人卻已先接獲油飯、胎毛筆廣告信;孩子準備入學,安親班、補習班、才藝班廣告信已寄到家中;未經同意,網路公司或個體戶大舉販賣蒐集的大筆電子郵件信箱供寄發垃圾郵件等行為,均將觸犯本法,檢警接獲檢舉後必須主動追查。

    法務部官員表示,此影響頗為廣泛,由於目前個資法是告訴乃論罪,很多民眾怕麻煩不願興訟,觸法的官員通常僅由機關行政處分了事,將來改為公訴罪後,檢方將主動出擊、追究刑責。

    刑責大幅加重 最高五年徒刑

    另一個修法重點是大幅加重刑責。修正案中,將「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或盜賣個人資料者」的刑責,由原本二年以下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下徒刑,且原先得併科四萬元罰金,大幅加碼為五百萬元罰金。

    多位朝野立委曾向法務部反映官商勾結太嚴重,被垃圾郵件、廣告信函煩死了,還建議法務部:「這種刑度嚇阻力不夠」,主張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法務部考量後仍認為,最高五年徒刑的刑度較為適當。

    為避免民眾個人資料遭變更、刪除等結果,如透過私人關係刪除前科資料,修正案也將該犯行從現行三年以下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下徒刑,法務部官員解釋,此行為如同偽、變造私文書,故比照偽造文書罪最高的五年刑度。不過,此項條文仍採告訴乃論罪。

    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都適用

    法務部官員表示,由於個人資料常被民間業者盜賣,甚至做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但現行個資法規定適用的「非公務機關」,僅限於徵信業等八類行業及壽險業等少數民間事業,許多民間業者不受法律規範,即使任意盜賣客戶個人資料,卻無「法」可罰,有不小漏洞。

    因此修正案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限制,即公家機關外,即使其他民間公司、法人、團體或自然人都適用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長施茂林指出,政府應責無旁貸落實個人資料的保護,也可以提升國家形象,公務機關保有最多的個人資料,公務員應善盡保護民眾隱私權的責任,此修正案將來立法並公布施行後,必能有效遏止盜賣個人資料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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