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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獎勵金爭議/獎金無法源 財部自肥恐涉貪污

法稅改革聯盟昨發起抗議運動。(圖取自法稅改革聯盟臉書)

法稅改革聯盟昨發起抗議運動。(圖取自法稅改革聯盟臉書)

2019/01/11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財政部在無法源依據情況下,編列稅務獎勵金,引發「名不正、言不順」的質疑,立法院也擬將獎金法制化,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直指這是筆「邪惡」的錢,自肥收錢的人恐涉貪污重罪。

陳志龍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是本刑十年以上最重無期徒刑之罪,還可併科一億元罰金,而財政部利用職務之便,在沒有法源依據下自編獎金,恐有觸犯本法之虞。

陳志龍表示,稅務獎勵金的法源已於二○○四年廢掉,財政部卻用行政函令暗度陳倉,成為本質「邪惡」的獎金,且從基層的稅務人員到高層雨露均霑,成為龐大的共犯結構。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認同陳的見解,並指除了貪污,還可能觸犯刑法的圖利罪,因整個獎金制度僅透過「辦法」發放,根本無法源,但若僅拿獎金而未參與編預算,則無觸法問題。吳景欽強調,獎金造就稅務人員「辛勤」查稅,但這些被控逃漏稅者都真的心存僥倖嗎?他不這麼認為,因為抗稅的救濟管道,舉凡複查、訴願都是財政部,就連到了行政法院,法官也採財政部的行政函釋,民眾勝訴的機率約只有五%。

曾任監委、立委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復甸雖認為在「罪不及眾」原則下,自肥不太可能構成貪污或圖利,但他對財政部違反法治的基本原則很有意見,查稅本來就是稅務人員的職責,若查稅辛苦,則應調高薪資,而監院曾督促不可再發稅務獎勵金,財政部的做法沒有正當性,也不應把獎金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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