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獎勵金爭議/不再剝皮 警政、海關早自刪獎金
2019/01/11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是否該領取績效獎金始終是外界關注的焦點,有的獎金是從對人民做出行政處分(如罰單)的罰鍰中按比例領取,有的則是機關自行編列預算,都是從人民身上剝皮,為了平息民怨,不少獎勵法條已廢除。
交通罰單是民眾的「切身之痛」,稍不注意,荷包就失血,但修正前的「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竟明文規定罰鍰可提撥給員警或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當獎勵金,比率最高達六%。
交通部於二○一一年修法,刪除罰鍰收入提撥給警察的文字,改成由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雖逃不掉換湯不換藥爭議,但已切割開單與獎金的關聯。
二○○一年廢除的「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也很離譜,不只執行追稅的海關有獎金,連承審救濟案件的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通有獎,因而出現挨罰者如上法院,遇到的仍是同一批獎金受益者,難獲公平審判的批評。
發動犯罪偵查的檢察官也曾領有查緝賄選、槍砲、毒品等獎金,後因外界質疑,加上檢察官協會也聲明「只求公道正義,不要獎金」,相關獎勵辦法陸續刪除,現僅剩財政部主管的「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還保留檢察官可分配獎勵金規定。
引發軒然大波的獎勵辦法「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更是一九五四年制定的老古董,當時緝私或稅賦查核人員最高可獲得罰鍰或罰金卅%的獎金,立委朱星羽認為敘獎無正當性,提案廢除,獎勵在二○○四年廢止,但○八年前立委蔡正元又提案恢復,雖未法制化,獎金變相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