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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青埔副所長被控踩腳銬逼供 法官判無罪

李文雄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罪被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他無罪。(記者周敏鴻攝)

李文雄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罪被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他無罪。(記者周敏鴻攝)

2024/12/28 11:59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李文雄2021年1月3日擔任桃園市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副所長時,涉嫌為了逼問案情,而踩踏拘提到案的鄭姓男子腳鐐致鄭受傷,3月間被桃園地檢署以「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鄭男稱「雙手麻木」是單一指訴,無其他證據可佐證,已判決李文雄無罪。

桃檢起訴書指出,當天下午4點多,李文雄前往中壢區中園路,拘提鄭男到案,並帶鄭回青埔派出所拘留室,鄭被施以手銬、腳銬,手銬與腳銬間再銬上1副腳銬等戒具。當晚10點多,李文雄涉嫌在拘留室內用腳踩踏鄭的腳銬,因戒具連動牽引,導致手銬收緊而壓迫鄭的手腕,致鄭手腕挫傷。

桃院一審判決李文雄無罪,法官認為,李文雄解釋鄭男的腳銬鐵鍊垂在地板上,他才不小心踩到;檢視青埔派出所拘留室監視器畫面,鄭的腳銬鐵鍊確實被踩到,但鄭的四肢、身體等部位都沒被拉緊、彎曲或蜷縮等狀況;鄭出示診斷證明書記載「雙手麻木」,是鄭主訴症狀,而鄭未依醫師安排進行手部神經檢查,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不能認定李文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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