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洗錢案一審判免訴 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高等法院今認為北院未讓當事人表達意見,程序不妥,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北院更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被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1月起訴,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扁因病停審;北院合議庭今年5月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此案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依程序判決免訴;檢察官上訴成功,高等法院今認為北院未讓當事人表達意見,程序不妥,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高院今判決指出,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為由而裁定停止審判後,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欲為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的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高院合議庭指出,一審因認宣本案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即直接做成免訴判決,其踐行的訴訟程序難以認定妥適,因此撤銷,發回北院原審。
北檢起訴指出,陳水扁被控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扁、珍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而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訴扁。
北院今年5月判決免訴,理由指出,最高檢特偵組(已裁撤)於偵結全案時,漏未起訴扁涉洗錢罪,簽請檢察總長分案辦理,於2011年1月13開始偵查,並發交台北地檢署偵查,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起訴,同月26日移送北院,後來因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判決指出,陳水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停審而停止追訴權時效的4分之1,即2年6月。
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即2006年1月25日,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停審期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加上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18日,全案共已追訴16年9個月25日,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