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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賓利姐」貪污案還在審 今先因詐欺案北院出庭求輕判

「賓利姐」邱薏瑄庭後拒受訪。(記者溫于德攝)

「賓利姐」邱薏瑄庭後拒受訪。(記者溫于德攝)

2024/08/13 13:5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被稱為「賓利姐」的北市警中山分局前警員邱薏瑄犯(已汰除)貪污罪,遭新北地院判刑12年;她另因詐領值勤期間的薪資及公務車加油費,被台北地院一審獨任法官刑判3個月,另5月得易科罰金,邱上訴後,北院今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邱說她已無法回到警界,目前積極帶老人、小孩參與教會活動,希望合議庭給予拘役的機會。

法界分析,邱女的律師之所以會想替她在本件求處拘役、非有期徒刑,應是著眼於貪污罪上訴高等法院後若改判無罪,犯個資法部分從有期徒刑爭取到緩刑,就有不必入獄的機會。

開庭時,公訴檢察官說,一審判決結果對邱女來說只是財產權的問題、不必入監,代表並未剝奪她的人身自由;再者,邱女曾身為員警,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司法人員,有查案的權限、有偵查權等重要公權力,因此不能比照被告所提基層約聘公務員犯罪獲拘役的判決結果。

檢察官也說,邱女尚有貪污案在身,如此一來更不適合獲得緩刑,否則可能是全國首件違反國民感情犯罪,卻能獲得緩刑的案件。

邱女說她並未就犯罪情節辯解,但請合議庭給予拘役的機會。她的律師王志超說,邱女不敢也沒有條件爭取緩刑,而邱女在貪污案中,有部份無罪,部分經上訴後則有無罪的可能,另經努力搜尋歷來判決,身為警員犯詐欺罪是有給拘役的空間,然大部分這類型的案件由檢方給予緩起訴,因此很難搜到相關判決。

王也強調,當初檢方偵辦本案原本要給邱女附條件的緩起訴,後來因為貪污案爆發,檢方直接將她起訴,然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身份,以及1079元的犯罪所得,應該可以獲得比較輕的判決結果;況她交保後自知無法回到警界,已報考不動產營業員的訓練,很努力重回社會正當工作,行有餘力也會從事公益,希望合議庭給予拘役的機會。

檢察官回應,邱女的上訴書原本是要求拘役、緩刑,但她已當庭表示沒有要求緩刑,不過針對王志超指警員犯罪大部分獲檢方緩起訴的說法,檢察官認為這種講法要有實證基礎,如果沒有,就不可採信,況無法排除是警方犯罪的情況本來就不多,再者,檢方偵查本案「事後」才發現邱有貪污案,這種情況下偵結時,是會給予起訴的結果。

庭末,邱女說她沒有生小孩,從小由外婆帶大的她,目前她都會在家照顧生病的外婆,並請合議庭審酌她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給予改判拘役的機會。合議庭定9月16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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