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估現行碳費制度規劃 應可達成2030減碳目標
環境部表示,碳費制度是以減量為出發點,參考國際作法促進產業加速轉型。(記者陳嘉怡攝)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環團今天在行政院前舉行記者會,籲新內閣正視碳費子法草案給予企業過多優惠問題,違反碳費污染者付費原則。環境部表示,碳費是以減量為出發點,並參考國際作法,促進產業加速轉型,推估若所有收費對象均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達成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預估可減少約24%排放量,有助於台灣達成2030年減量24%加減1%的減碳目標。
環境部表示,目前碳費減量指定目標子法規畫2種減量指定目標,一種是參考科技基礎減量目標(SBT)的精神,以2021為基準年,目標2030年共減量42%;另一種為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2019至2023年排放的5年平均值作為基準年排放量,並依照直接排放、使用電力間接排放等方式,訂定排放標竿值。
環境部推估,未來碳費開徵後,搭配自主減量計畫及指定目標等配套措施,在假設所有收費對象均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達成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的情境下,預估收費對象相較其基準年(2019年至2023年,5年平均排放量)可減少約24%以上的排放量,有助於我國達成2030年減量24%加減1%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
環境部也表示,我國收費排放量以0.2、0.4、0.6分期進行排放量調整的期程規劃,是參考國際免費配額退場的腳步逐步加嚴。碳費機制對於高碳洩漏風險對象的處理,並無過度折扣的情形,此項制度是建構在減少排放量的基礎上。
環境部指出,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小排放源)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投資各項減碳工作,因此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的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比率為1.2,使用減量額度的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10%。
另也限制只有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的收費對象,可使用國外減量額度來扣除收費排放量,並限定扣除上限為5%,對於國外減量額度的來源及品質,未來將參考巴黎協定的規範,另定認可準則進行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