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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身分證免印父母、配偶姓名 最高行判決不准

律師以保障隱私權為由,要求身份證不含父母、配偶、役別資訊勝訴,最高行今改判「不准」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律師以保障隱私權為由,要求身份證不含父母、配偶、役別資訊勝訴,最高行今改判「不准」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4/05/09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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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免印父母、配偶姓名敗訴定讞 內政部:全國應劃一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律師陳宏奇3年前赴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時,以揭露太多身份資訊,妨害隱私權為由,要求新的身分證不要登載父母、配偶等特定個人資訊被拒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配偶及父母姓名、役別屬於「間接」辨識資訊,若強制登載有違比例原則,判決陳男換發身分證時,可以不登載相關個資,成為身份證不必刊載父母等資訊的全國首例。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見解有違誤,今自為判決,廢棄原判決,改判陳男敗訴確定。

另外,針對律師陳宏奇同案要求身分證上不要印上大頭照,也不要出現生日、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屬辨識個人身分的重要資訊,有必要在身分證上揭露,則駁回陳男請求;陳男不服上訴,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等於「雙輸」結果。

陳宏奇主張,根據釋字603號解釋,憲法保障個人的「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他可以決定是否在身分證新增、修改或移除個人重要隱私資訊,因此他於2021年1月21日申請換發身份證時,要求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份證,但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以不合規定駁回。

戶政事務所說明,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若不要在身分證印上個人大頭照,必須是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植物人等特殊情形,至於其餘個資則是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的資料,因此拒絕依他所求辦理。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戶政事務所以《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要求記載陳男配偶及父母姓名、役別,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中的「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這些資料也都是「間接」辨識資訊,載入身分證過度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判決不應記載,陳男勝訴。

此判決一出,成為全國首件得在身份證不必刊載父母、配偶姓名、役別資訊的首例,文山區戶政事務所、陳宏奇均就北高行判決敗訴的部份,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陳宏奇「雙輸」,首先,認定北高行判決有違誤,廢棄改判為:不准陳身份證上不必刊載父母、配偶姓名和役別資訊,並駁回他的上訴案,即要求身份證上不要印大頭照、生日、性別等資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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