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立委2/1就職 內政部:3地方首長及2議員職缺依法須補選
內政部今指出,第11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將於2月1日就職,其中19位當選人同時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當選者依法應在就職立委前辭去現職,而辭職後遺留的職缺,這次依法有5個職缺須辦理補選。(示意圖)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內政部今指出,第11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將於2月1日就職,其中19位當選人同時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當選者依法應在就職立委前辭去現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全台將有2個議員、3個地方首長職缺須辦理補選。
內政部指出,第11屆立法委員當選人當中,有19位當選人同時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包含直轄市議員13人、縣(市)議員3人、鄉(鎮、市)長3人。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民選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內政部表示,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當選立法委員,應於就職立法委員前辭去現任職務,至於辭職後遺留的職缺,這次依法有5個職缺須辦理補選。議員部分,台中市議員黃仁、宜蘭縣議員陳俊宇轉戰立委成功,台中市第15選區、宜蘭縣第4選區同一選舉區缺額達1/2以上,須辦理補選。
另外,鄉(鎮、市)長部分,苗栗縣苗栗市長邱鎮軍、雲林縣虎尾鎮長丁學忠、台東縣大武鄉長黃建賓也進軍國會,留下3個地方首長職缺,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也須辦理補選。
地方制度法規定,議員缺額達議會總名額3/10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1/2以上時應補選;鄉(鎮、市)長部分,先由縣政府指派代理,並由縣選舉委員會於出缺日起3個月內辦理補選,以確保地方政務推動順利。
苗栗縣苗栗市長邱鎮軍(左一)、台東縣大武鄉長黃建賓(左二)、雲林縣虎尾鎮長丁學忠(左三)與宜蘭縣議員陳俊宇(右二)、台中市議員黃仁(右一)當選新科立委,原職位依法將辦理補選。(資料照,本報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