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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只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女子聲請釋憲16日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16日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16日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4/01/16 13: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女子2018年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前往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卻於衛福部南投醫院接受體格複檢時,被發現身高158.9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的女性標準160公分,2019年保訓會依同規則第7條廢止其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該規定侵害人民服公職權,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6日召開言詞辯論。

該規定要求非原住民的女性身高標準為160公分、男性為165公分;原住民男性158公分,女性155公分,才能當警消。憲法法庭列出全案爭點,首先,該體格檢查合格標準,規範目的何在?以身高為資格要件,有無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利?區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男性及女性,有無牴觸平等權?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此處的「必要時」,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陳女委任律師主張,服公職權等於工作權加上參政權,應受高度保障,若要對成年人身高做成「客觀條件」限制,必須嚴格標準審查是否合於比例原則,但內政部與考選部所持的意見,例如︰避免身高較矮小的消防人員遭受職業傷害、確保正確使用掛梯、駕駛消防車輛遇緊急事故較能快速反應、救災及救護戰技上之優勢與有效使用器材、民意調查等,均屬事後或臆測性說理,不具特別重大公共利益,欠缺必要關聯,違反比例原則。

律師表示,身高未達165公分的18歲男性不到百分之10,但身高未達160公分的18歲女性卻高達百分之55,使女性相對於男性處於極為不利地位,且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限制身高、族群及性別等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涉及歧視,違反平等原則;用人機關認「必要時」得要求受訓人員至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檢查複檢,這邊的「必要時」,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內政部及考選部主張,該規定的目的是因應警消於勤務面及設備面上實際需要,達成勤務安全,從而制定身高資格條件,具正當性,且國家沒有提供給每個人服公職的義務,服公職權屬制度性權利,應尊重立法者選擇,釋憲機關對於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宜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不應採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

兩部表示,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所製作「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表顯示,國人19至44歲男性平均身高為172公分、女性平均身高為159.5公分,故考量不同性別的平均身高,是依實際需要對於男女設定不同身高標準;而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是為維護身材較為矮小的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職權,而做的優惠規定,符合平等原則。

兩部強調,受訓人員當初報考時,即繳交體格檢查表,可預見有辦理複檢的可能性,用人機關對於受訓人員體格有疑慮時,得要求複檢,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消防署長蕭煥章認為,消防人員體格規範是以職務性質作為考量,透過各項消防專業訓練,使每位消防人員均能輪值各項勤務,以因應救災救護現場的急迫性,主要目的為避免「人的因素」而增加執行風險,倘取消身高規定,後續恐衝擊警察、海巡人員等特殊勤務的體格需求,盼憲法法庭容許因救災需求,有訂定身高規範的政策形成空間,確保消防人員及民眾生命安全。

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將於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消防署長蕭煥章盼憲法法庭容許消防人員有身高限制,以維護同仁與民眾安全。(記者吳政峰翻攝)

消防署長蕭煥章盼憲法法庭容許消防人員有身高限制,以維護同仁與民眾安全。(記者吳政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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