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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藝人酒駕自撞路燈 酒測值0.44判刑3月+罰2萬

董姓女藝人去年10月再度酒駕,台北地院查出她12年前的酒駕前科,將她判處3月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可上訴。(資料照)

董姓女藝人去年10月再度酒駕,台北地院查出她12年前的酒駕前科,將她判處3月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可上訴。(資料照)

2023/02/08 19:3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2年前曾酒駕被判刑的董姓女藝人,去年10月再度貪杯誤事,在餐廳喝酒後仍於凌晨開車上路,最後自撞路邊燈桿,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測出酒精濃度達0.44,台北地院查出她12年前的酒駕前科,將她判處3月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董筱骹於去年10月30日晚間8時許,在台北市某餐廳與友人用餐,席間飲用高粱酒,卻仍於隔日(31)凌晨5時許,駕駛休旅車上路準備回家,但不勝酒力,出發不久就在中山區巷道內自撞路邊的路燈燈桿,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事故,並實施酒測,測出董女的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董女承認是她開車。台北地檢署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董女在2010年,即曾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被判處3月徒刑,可見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控制能力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會導致對週遭的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竟仍於飲酒後駕車上路,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所為誠屬不該。

法官認定董女漠視自己和他人以及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考量她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依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她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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