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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課員冒用鄉公所名義 擅發22件公文私吞規費

公懲會認為吳員違失情節重大,判撤職兩年。(記者吳政峰攝)

公懲會認為吳員違失情節重大,判撤職兩年。(記者吳政峰攝)

2019/11/02 19: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農業課吳姓課員在未經授權下,竟擅自核發核發農用證明、容許使用同意書等22案件,還私吞申請人繳納的規費,行徑離譜,日前被屏東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年、緩刑5年,公懲會收案後,認為吳員違失情節重大,日前判撤職2年懲戒。

吳員擔任萬丹鄉公所農業課課員時,負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等證明之核發、農業推廣等業務,卻在2014年9月至12月期間,冒用鄉公所名義擅自核發19件農用證明、3件容許使用同意書,且將審查規費據為己有,未依規定開立繳款單,亦未向鄉庫繳納規費。

公懲會指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用證明)」、「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認定及核發,需繳納行政規費,受理機關得組成農業、建設、民政(地政)等跨機關審查小組,必要時辦理實地勘查,再由農業課課長及主任秘書審核、鄉長核定,吳員明知此事卻未依程序辦理,反擅自核發證明書。

2014年8月間至同年12月17日,吳員核發農用證明、容許使用同意書共22案件,其中10件申請案未依法會辦其他審查單位,完成審查程序,且全部申請案,均未經鄉長或主任秘書授權,總計冒用萬丹鄉公所名義擅自核發19件農用證明、3件容許使用同意書。

不僅如此,申請人所繳交的審查規費共1500元,吳員還據為己有,未開立繳款單向鄉庫繳納。

公懲會認為,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力求切實,吳員的違失行為已嚴重影響機關信譽並戕害公務員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評議後認為撤職2年懲戒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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