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慫恿小女友自拍露乳溝清涼照 法官認風氣開放自由判男友無罪

吳男慫恿小女友自拍露乳溝清涼照片,法官認為是風氣開放自由的表現,判決吳男無罪。圖為情境照。(圖取自freepik)

吳男慫恿小女友自拍露乳溝清涼照片,法官認為是風氣開放自由的表現,判決吳男無罪。圖為情境照。(圖取自freepik)

2024/05/10 16:4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吳姓男子於2022年,慫恿尚未成年的小女友自拍清涼照給他欣賞,小女友拍攝數張低胸裸露乳溝照片傳給吳男,卻被家長發現報警,照片雖被刪除而沒有扣得,彰化地檢署仍認定照片是猥褻物,依「引誘少女製造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起訴,彰化地院一審卻判無罪,彰檢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強調,女性穿比基尼戲水,在健身房僅穿運動內衣運動,露出乳溝屢見不鮮,這是社會風氣開放自由的表現,判決吳男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結交未成年少女,2022年7月間,他慫恿女方自拍清涼照給他,少女遂用手機,自拍低胸裸露乳溝照片數張,再以LINE傳送給吳男,被家長發現報警,彰化地檢署認為吳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少女製造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卻判決吳男無罪。

彰檢上訴指出,吳男確實引誘少女,拍攝至少含有「露乳溝」的照片,考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保護少年少女意旨,該露乳溝照片,應已達猥褻行為程度,聲明判決吳男有罪。

吳男答辯說,照片沒有露點與露乳暈,只是比較像網路常見的外拍清涼照片而已;他也沒有要求少女拍攝裸露照片,只是要類似外拍的個人照片(指穿泳裝等清涼照片),這些照片都沒有裸露且足以引起性慾。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照片已於檢警偵查時刪除,警方查扣吳男的手機與電腦,均未見有何低胸裸露乳溝照片,縱使少女真的自拍露乳溝照片傳吳男,所拍攝傳送照片的具體畫面內容為何?是否可評價為猥褻、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均無從知悉。

法官強調,現今社會多數觀念,女性在海灘、泳池身著比基尼戲水,或在健身房僅著運動內衣運動,就露出乳溝而言,屢見不鮮,此乃社會風氣開放自由的表現;單純僅裸露部分胸部之影像畫面,在影視節目或寫真集等更非罕見,多數人對之均以尊重或欣賞觀點視。

法官強調,一般人以手機自拍美照展現自我,更屬尋常,並非全然以厭惡或羞恥不堪而排斥嫌惡,檢察官既未能提出照片,所謂的露乳溝照片是如何裸露,都無從知悉,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除非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判決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否則檢方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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