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參加小麥產業文化節掉落溝渠骨折 大雅公所遭判國賠47萬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一名女子前年參加大雅區小麥產業文化節,行經大雅神林路1段時,因人潮眾多跌落水溝蓋旁未設置警示標誌及護欄的坑洞,造成脛骨、腓骨骨折,向大雅區公所和農田水利署提告請求57萬9098元國家賠償,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該條道路為大雅區公所管理、維護,判決大雅區公所要國賠47萬9098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謝姓民眾2022年3月5日參加大雅區小麥產業文化節時,行經大雅區神林路1段231巷1弄旁的水溝蓋,不慎掉落水溝蓋旁,一個寬34公分、長80公分未設置警示標誌及護欄的坑洞,造成脛骨閉鎖性骨折挫傷、腓骨閉鎖性骨折挫傷、右部腰挫傷,事後向大雅區公所和農田水利署申請國家賠償,但兩機關都拒絕因而向法院提告。
謝姓民眾認為,水溝蓋緊鄰道路,是大雅區公所為便利人車通行所鋪設,應由其管理、維護,因水溝蓋旁有這個坑洞,才導致她跌下去,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且因該坑洞為農田設施所留設的取水口,且位在農田水利署所管理、維護的灌溉溝渠上,農田水利署對於該溝渠管理、維護有設置欠缺,也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包括醫藥費、看護、薪資要求連帶賠償57萬9098元。
大雅區公所在審理時則表示,該水溝蓋在農水署管理的水利地上,且經會勘,該坑洞是農田設施留設的取水口,非屬水溝破損,應由農水署管理、維護,因此應由農水署負起國家賠償責任,並認為謝姓民眾請求的20萬精神慰撫金過高。
農水署則表示,該溝渠雖為其管理的水路,但原本未鋪設水溝蓋,是大雅區公所考量人車通行所需,自行鋪設水溝蓋,並留下取水口,大雅公所是該道路養護機關,其未在該坑洞旁設置警示標誌及護欄,因而造成民眾摔傷,自應由大雅公所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該條道路為大雅區公所管理、維護,公所在設置水溝蓋時,未在該坑洞旁設置警示標誌或護欄防止用路人墜落,設置、管理顯然有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農田水利署對於該水溝蓋並不負管理之責,因此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大雅區公所應賠47萬9098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