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合夥養豬卻擅自出售豬隻 業務侵占罪一審判刑10個月
2026/04/15 10:3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凌男與他人合夥養豬卻擅自出售豬隻,被屏東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刑10個月。示意圖非本案豬隻。(資料照)
凌姓男子與鄭男及李女合夥經營養豬場,凌男卻未經鄭、李兩位合夥人同意,擅自將養豬場內75頭肉豬出售給黃姓業者,並將黃姓業者先行支付15萬元前金占為己有,引發其他2名合夥人不滿,報警將凌男送辦,屏東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凌男10個月徒刑,並沒收15萬元犯罪所得,可上訴。
凌男與鄭男、李女3人分別出資40萬元、80萬元、80萬元合夥經養豬場,並約定由凌男負責現場飼養豬隻的工作,凌男卻在1年多前擅自將養豬場內75頭肉豬以35萬3460元價格賣給不知情的黃姓業者,黃男為此先支付了15萬元給凌男,該養豬場其他2位合夥人鄭男及李女對凌男賣豬一事毫不知情,凌男也未將15萬元分給鄭、李兩人,引發鄭男不滿,決定報警處理。
凌男則辯稱,養豬場內的肉豬是他在養的,他沒有賣超過他出資的部分,也沒有侵占的犯意,否認犯罪;他曾多次要求退出經營,因為對方不同意,他才會販賣肉豬拿回他的出資額。
屏東地院檢視凌男與鄭男對話記錄,凌男曾對鄭表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繼續經營養豬場,但並未要求退夥,亦未要求退還投資款項,僅向鄭男表示若有分紅再協助轉交給他的家人,難認凌已向鄭男表達欲退出合夥關係;且當初3人曾講好賣豬一定要3人都同意,合夥關係仍然存續中,凌男卻未經其他2名合夥人同意擅自出售肉豬,具業務侵占犯意,凌男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損害,依業務侵占罪判刑10個月,並沒收或追繳犯罪所得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