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票佈局鎮代會主席落選遭「不講武德」 恆春前鎮代提告自己賄選
恆春鎮代會。(記者蔡宗憲攝)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恆春鎮張姓前鎮民代表,本屆鎮代選舉前自行評估可以順利當選,有意於當選後爭取鎮民代表會主席,積極佈局代表會主席選舉,並爭取可望當選的楊姓及陳姓代表支持並交付賄賂,沒想到張姓前鎮代落選後,認為兩名當選鎮代「不講道義」憤而提告自己「賄選」,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張姓前鎮代並無當選,無礙於鎮代主席投票結果公平性,判3人都無罪。
這起在恆春坊間傳聞多時的「賄選案」,主要是張姓前鎮代自稱選前分別交付陳姓及楊姓鎮代現金賄款,但張落選後,兩名當選鎮代不願配合張支持其他鎮代會主席參選人,張姓前鎮代認為兩名鎮代「不講武德」,憤而檢舉自己涉賄選案遭檢方偵辦並遭起訴。
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指出,張姓前鎮代供稱,選前先爭取1名陳姓鎮代A支持,而陳稱要楊姓鎮代同意;楊、張見面後,稱如張支付300萬元,願將主席選票投給被告張。陳姓鎮代B部分,則是以100萬代價談妥,因張未當選僅收賄選前金50萬元。
3人遭屏東地檢署起訴後,屏東地院認為,因被告張姓前鎮代未當選為恆春鎮鎮民代表,在恆春鎮鎮民代表會主席選舉完成時,被告張姓前鎮代未具恆春鎮鎮民代表會主席候選人資格,則其等約定無實現可能,雙方約定之條件亦無從成就,是其等之行徑雖無足取,但因無礙於投票結果之公平性,或影響投票結果,不宜任意擴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及同條第2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之適用範圍。
對此結果,張姓前鎮代無奈表示「尊重司法判決」,認為是非終有公道;而陳姓鎮代則強調繼續默默耕耘為民服務,不願多談;至於另名楊姓鎮代則苦笑,強調他與張同選區,對方怎麼可能拿錢「資敵」,整個過程太過荒謬,希望這些選舉時的恩怨放下,民代多為地方服務才是能當選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