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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街罵人「俗仔」、「肖查某」 二審改判無罪

    李男當街罵人「俗仔」、「肖查某」,屏東地院一審認定犯公然侮辱罪判拘20天,二審改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李男當街罵人「俗仔」、「肖查某」,屏東地院一審認定犯公然侮辱罪判拘20天,二審改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2024/11/01 10:4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姓男子在潘姓男子住家門口與潘男發生衝突,李男並當街辱罵潘氏夫婦「俗仔」、「肖查某」,引發潘氏夫婦不滿,遂對李男提告公然侮辱,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李男犯行成立,判拘20天,可易科罰金,李男不服,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並不洽當,改判李男無罪,還可上訴。

    李男去年3月間在潘男住家門口疑因吐口水引發潘男不滿,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事後互控傷害,屏東地院審理後分別判處李、潘2人各3個月及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衝突中,李男還當街辱罵潘氏夫婦「俗仔(台語)」、「肖查某(台語)」,夫婦倆為此另對李男提起公然侮辱告訴,屏東地院簡易庭認定李男犯行成立,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李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證據顯示,李男因與潘男發生衝突,李男為表達對潘男不滿情緒,短暫言語攻擊,表述2次「俗仔」、「肖查某」,並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是否屬故意貶損告訴人社會名譽或人格,實為可疑,且案發處並非人車往來頻繁的時間及地點,僅1名路人在觀看,難認李所為與刑法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相符,原審有罪判決,自有未洽,應予撤銷,改判李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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