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掃帚頭脫離刺破同學眼球 學生家長判賠110萬

竹掃把。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新園國中李、鍾國中打掃時,拿竹掃帚打球,鍾生揮竹掃帚時,掃把頭突然脫離握柄,剛好擊中李生左眼,視力嚴重受損,屏東地院認定鍾生和校方要負責,但高雄高調查校方沒過失,僅判決鍾生和家長連帶賠償110萬元定讞。
103年10月15日下午3點,學校打掃時間,鍾生持竹掃把揮球,投球的李生卻被脫離握柄飛出的掃帚頭擊中左眼,眼球破裂視力難以恢復,嚴重影響日後謀生能力,李姓家長要求鍾生及學校給付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420多萬元。
鍾生家人指稱,李生突然投球,鍾生基於本能反應揮動竹掃帚,沒料到掃帚頭會飛出釀成事故,不是故意的,也沒有過失。
郭姓班導師則說,曾提醒李、鍾2生及班上其他學生不可在打掃時間嬉戲,沒有違反保護教育學生的義務,否認有過失。
地院法官調查,鍾生揮擊第2次時,因前次揮擊掃帚頭已脫離握柄,在此情形下,自會注意不應再揮動掃帚,他卻再次揮擊,以致釀成傷害,明顯有故意與過失,
並查,李生第1次丟球後,鍾生所持掃把柄與掃把頭已分離,鍾生正在接合之際,李生竟不等對方準備完成即將球丟出,致使鍾生情急之下揮擊造成事故,李生自己也要負3成過失責任,因此判決鍾生和家長和學校分別賠償155萬元和44萬元。
不過,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認為郭師有告誡學生打掃時間不要嬉鬧,並在意外發生前,正好有事去教務處,認定學校沒有過失,但仍判決鍾家人賠償110萬元確定,比原審少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