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亮起仍超越停止線 妨害他人視為闖紅燈
號誌紅燈亮起時車輛超越停止線或行人穿越道,可視為闖紅燈的違規行為。(圖由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日前一位民眾駕車行經路口,當號誌燈變成紅燈時,車輛已經穿越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駛入左彎待轉區,因此遭開單告發,駕駛人不服提出行政訟訴,結果法院認定駕駛人闖紅燈,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常有民眾開車遇到路口紅燈時,提前進入左轉車道的左彎待轉區,或是超過行人穿越道線、佔用機車待轉區等,都屬於闖紅燈的違規行為。
李忠台說,根據交通部2020年11月2日函釋定義:「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各地交通事件裁決單位都會依照相同的標準,判斷此類申訴案是否達到妨害他人通行的要件。
以上述案件為例,經法院勘驗採證相機的連續截圖發現,汽車在左轉專用車道的號誌亮紅燈時,已穿越停止線至左彎待轉區,法院認為車輛提前駛進路口,易危害往來人車,符合闖紅燈違規構成要件,因此判決民眾敗訴。
裁決處表示,紅燈亮起時,車輛不能超越停止線,更不可穿越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最高處以5400元罰鍰。
紅燈亮起時車輛超越行人穿越道駛入左彎車道,視同闖紅燈。(圖由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