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脫離父子關係不夠 律師:養子若不同意仍要動用「不孝條款」
李姓民眾登報脫離父子關係聲明,律師張毓珊說,養父與成年養子可終止收養關係,但須兩人都同意,一方不同意就要打官司,收養關係還在,養子就有繼承權。(記者陳鳳麗翻攝自報紙)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李姓民眾在報紙刊登脫離聲明,指他贈與養子公司廠房和現金上億元後,養子夫妻即對其不理不睬、不照顧他,故不允許養子繼承其財產,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不再有瓜葛。律師張毓珊指出,養父與成年養子雙方合意即可終止收養關係,惟若養子不同意就要得打官司請法院宣告。
該名李姓民眾在報紙(本報)刊登與養子的脫離父子關係聲明,引起不少人的注意,有血緣的親子關係是無法登報發公開聲明,就可藉此脫離關係,至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在法律上是可用「終止收養」來結束。
律師張毓珊指出,李姓民眾與成年養子要終止收養關係,只要兩人同意,就可到戶政所辦理,惟若養子不同意,養父就得打官司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1081條對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要有幾種情形,包括:對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故意犯罪受2年以上徒刑、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等,該法條形同養子女的「不孝條款」,一旦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即無繼承關係。
張毓珊說,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仍在,口頭或書面聲明說不讓養子繼承財產,並不影響養子女繼承權,除非養子符合民法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法院才得以宣告喪失繼承權,也就是符合一般所稱的「不孝條款」情事,例如: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妨害、更改或撤回遺囑;或偽造遺囑;或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