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父不父」中風臥床 法官准「子不子」判免除扶養
周男年老又中風臥床,長年入住照護機構,他的2名女兒聲請免除對周男的扶養義務,苗栗地方法院判准。(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周姓男子婚後不務正業,也未善盡為人父親之責,2名女兒從小由妻子辛苦拉拔長大,周男與妻子離婚後更從未探視過女兒;如今,周男年老又中風臥床,長年入住照護機構,他的2名女兒聲請免除對周男的扶養義務,苗栗地方法院判准。
周男的2名女兒主張,周男與母親結婚後,終日不務正業,從未善盡為人父親之責,直至2人成年,均仰賴母親辛苦工作所得維生,2人也因母親戮力工作、無暇照顧,長期被寄放於親友家中。周男與母親於1993年間離婚後,更把2人丟給母親,從未探視,更未履行扶養責任。
苗栗地方法院調閱戶籍資料核閱並請周男的前妻到庭,前妻證述,周男沒有固定工作,從未支付扶養費用,離婚前,她每月付8000元保母費請胞姊幫她照顧大女兒,離婚後,周男沒有再與女兒聯繫,她每月付3萬元請胞姊、胞妹分別照顧大女兒、小女兒。
法官再依職權調閱周男的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周男過往投保年資最長僅1年5個月,最短則不足1月,堪予佐證周男於2名女兒受扶養權利期間未有穩定之工作。
法院函請苗栗縣政府訪視,報告顯示,周男有飲酒習慣,2004年間因中風倒臥家中,送醫救治後長期入住照護機構,2013年7月入住養護中心迄今,左側肢體偏癱,也自述不記得且從未扶養2女兒,亦沒有聯絡。另,周男胞姊及大嫂也表示周男過往對於家庭及子女疏於照顧,未有經濟協助。
法官綜合調查結果,足證周男自2女兒幼時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確屬重大,周男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也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堪予佐證其2名女兒聲請意旨屬實。法官認為,如強令2女兒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周男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2女兒聲請免除對周男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