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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脫光少女準備嘿咻 幸被父母撞見未得手判刑1年10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觸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10月。(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觸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10月。(記者吳昇儒攝)

2024/09/29 11:5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22歲張姓男子去年12月11日前,透過交友APP結識未滿14歲的少女,兩人相談甚歡,進一步成為男女朋友。張男卻無視女友年幼,竟跑到其家中要與她發生性關係,所幸被少女雙親發現,及時制止張男行為,並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觸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10月,不予緩刑。

檢警調查,張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少女之後,兩人互相確認情侶關係,但張男卻於事後跑到少女家中,準備與其發生性關係。張男先褪去少女全身衣物後,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再以自身的生殖器觸碰少女的肚子與腰部。幸好少女雙親及時發現異狀,進屋阻止,未讓張男將其生殖器插女兒身體,而性交未遂。

檢警偵訊時,張男均坦承當下確實準備要與女友發生關係,也於事前就知道對方未滿14歲。檢察官則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將張男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定,張男利用生殖器觸碰少女腰部及肚子的行為,已觸犯性交未遂罪外,另觸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撫摸胸部、下體等猥褻行為,應被性交未遂罪所吸收。

法官認為,張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年少智慮未深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未臻健全成熟,卻想與她發生性關係,所為實不足取。而張男屬於性交未遂,依法得減輕其刑。

考量他年輕氣盛,且兩人為男女朋友,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交行為,惡性尚非重大,加上張男並無前科紀錄、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但因且未取得被害少女家屬原諒,進而達成和解,不宜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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