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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會船沒遵守避碰措施 肇事船主判賠6百多萬元

立發1號被拖回時,只剩殘骸。(記者吳昇儒攝)

立發1號被拖回時,只剩殘骸。(記者吳昇儒攝)

2019/09/09 12:3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八斗子籍漁船立發1號前年8月23日出港捕魚後,於6日後返航,卻與新凌波16號發生碰撞,造成立發1號翻覆滅失,損失慘重。立發1號嚴姓船主向對方求償1300萬3千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估算立發1號損失應為841萬餘元,而新凌波16號未積極避碰,導致雙方發生事故,應負8成責任,判船主及船長需賠672萬餘元。

立發1號嚴姓船主表示,漁船返航時因新凌波16號未依海上規定施行避碰措施向右轉向,還多次向左轉,導致滿載漁獲的船沉入海中,漁船部分損失8百萬、漁獲部分70萬,再加上上架費及置架費60萬3千元、與不能出港的損失費450萬元,共要向新凌波16號船主及船長求償1380萬3千元。

新凌波16號簡姓船主及船長則表示,兩船是迎艏正遇,依避碰規則各應向右轉向,依照交通部航港局提供的VDR資料與兩船速度表,立發1號數度左航行的幅度大於新凌波16號甚多,應付大部分責任;而船隻受損部分,應扣除400到450萬元的船牌費用,且漁獲損失及上架、置架費也有爭議。

基隆地方法院調查,調閱新凌波16號航向紀錄發現,碰撞前1分鐘才向右轉向,並未採取大幅度避讓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立發1號船主求償有據。

法官認為,立發1號全毀修繕金額高達968萬餘元,經評估後該漁船價值約為8百萬元;另上架費應為25萬3千元較為合理,此外,不能出港作業部分,根據立發1號歷年資料,扣除成本後,4個月不能出港期間損失,應為14萬7876元,而漁獲損失每月淨利推算,應為1萬563元,合計841萬1439元。

海事報告書及中華海事檢定社海事調查報告、照片顯示,立發1號需負2成過失責任,新凌波16號則負8成,所以判處新凌波16號需賠償立發1號嚴姓船主672萬9151元,全案仍可上訴。

立發1號被拖回時,只剩殘骸,船上設備全毀。(記者吳昇儒攝)

立發1號被拖回時,只剩殘骸,船上設備全毀。(記者吳昇儒攝)

立發1號被拖回時,只剩殘骸,船上設備全毀。(記者吳昇儒攝)

立發1號被拖回時,只剩殘骸,船上設備全毀。(記者吳昇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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