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繳納 可分2至36期
2023/12/27 05:30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高市市政會議昨天審議通過「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分期期數依稅額級距分二期至卅六期,以減輕財務困難者的負擔。
財政局長陳勇勝表示,考量納稅義務人如發生實際困難,導致稅捐逾期繳納,將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恢復的損害,因此訂定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幫助民眾分期納稅。
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實施方式,適用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特別稅及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應納稅款達十萬元以上,可於繳納期間內,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分期繳納。
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者,個人如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非自願性離職等,申請分期繳納,免予加計利息。
財政局說明,分期期數依稅額級距分二期至卅六期;如屬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相關問題可撥打稅捐稽徵處免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