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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大!開車衝撞殺人未遂重判 更一審改傷害罪……最後和解撤告

黃男涉嫌開車衝撞友人被依殺人未遂罪重判,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傷害論處,並因雙方和解,判決公訴不受理。(記者鮑建信攝)

黃男涉嫌開車衝撞友人被依殺人未遂罪重判,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傷害論處,並因雙方和解,判決公訴不受理。(記者鮑建信攝)

2024/05/05 22:0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黃姓男子僅因語氣不佳,涉嫌開車加速衝撞友人,被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2年8月,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1審卻改依傷害罪論處,並因兩造和解,判決公訴不受理,讓當事人心情有如洗三溫暖。

檢方指出,2021年4月12日下午,被告黃男酒後聯絡久未見面同宗黃姓友人,卻因對方語氣不佳而心生不滿,憤而嗆說:「如果敢出來就要撞死你」等語,隨後開車前往麟洛鄉公所找他理論。

黃嫌駛抵鄉公所前方時,見黃姓友人和楊姓男子正在路口聊天,竟涉嫌加速衝撞,所幸黃及時發現跳離,逃過一劫,楊則閃避不及遭撞飛後落地,雙手、右膝等處傷害,該車則因撞擊力道過強,車燈、保險桿均掉落,車頭並卡入水泥花圃矮牆中。

黃嫌指出,車子轉彎時,看到他們後要煞車,卻誤踩油門才撞到,否認要故意撞人,但未被採信,經屏東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他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更1審認為黃嫌撞擊後,並無後續傷害行為,反而關心楊的傷勢,黃姓被害人雖對他行為感到憤怒和驚訝,但還是讓他離去,況且雙方沒有深仇大恨,實無殺人動機,改依傷害罪論處,並因雙方和解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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