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春節連假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違者僱主重罰2至100萬
今年除夕(2月9日)至大年初三(2月12日)為法定應放假日,高市勞工局今表示該4天連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假日出勤,依法需加倍給予工資,違者僱主重罰2至100萬。(勞工局提供)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今年除夕(2月9日)至大年初三(2月12日)為法定應放假日,高市勞工局今表示該4天連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假日出勤,依法需加倍給予工資,若恰逢勞工原排定的例假或休息日,基於勞工權益,雇主依法應補給1天的國定假日。
勞工局表示,若事業單位因應其行業營運特性,並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時,雇主仍可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但必須確實註明放假日期,讓勞工可知悉自身國定假日權益。
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沒有依法加發工資,將涉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依法可分別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此外,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至「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詢問,或洽諮詢服務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