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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撞死人他做了這事!疑肇逃聯結車司機獲判無罪

國道撞死行人被訴肇逃,聯結車司機獲判無罪。(記者蔡彰盛攝)

國道撞死行人被訴肇逃,聯結車司機獲判無罪。(記者蔡彰盛攝)

2024/11/11 06:33

首次上稿 11-10 22:59
更新時間 11-11 06:3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徐姓聯結車駕駛開車行經國道,撞死車輛故障站在外側車道的洪男,徐男下車察看4分鐘,沒看見撞到什麼而離去。新竹檢方認定他當時無法防範意外發生,不追究其過失致死刑責,卻依肇逃起訴,新竹地院認為他如果要肇逃就不會冒險下車查看,應無肇逃主觀犯意,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徐男去年11月13日晚間9點駕駛營業半聯結車,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104公里新竹市香山區路段外側車道時,撞擊因車輛故障而站在外側車道的洪男,洪男經送醫急救不治。

檢方認為,徐男肇事後將車停放於路肩下車查看後,明知開車肇事致人死傷,竟未在場照護洪男亦未等員警到場,反而駕駛車逃離現場。因認徐男涉犯肇事逃逸罪嫌。

徐男辯稱現場沒有路燈,視線不好,沒有發現被害人,不知道撞到什麼後有把車停路肩,往後走去查看到底撞到什麼東西,因為高速公路常有一些異物,他根本沒想到是撞到人,路肩又沒有照明、一片漆黑,感覺走了4、5分鐘,因怕有危險,而且大型聯結車停在路肩也很危險,所以就往回走,之後開車離開,是隔天警察通知,看到行車記錄器才知道是撞到人。

全案經送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徐男駕車屬車道上行駛之車輛,有優先路權,突遇行人由右側路肩跨入車道,措手不及,無法防範;其結果以洪男在無照明的高速公路跨入外側車道,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原因。徐男駕駛營業半聯結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因此過失致死部分經新竹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法官指出,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不僅是法律規定、也是眾所皆知的常識,一般人也無從想像有人會站在高速公路的車道上;且以一般人之通常駕駛經驗,駕駛人直行時之視線注意力較集中在前方道路上,則本案能否強求被告在無照明的高速公路上、隨時應注意有「人」會站在視線右下角的車道上,亦令人生疑,被告辯稱不知道撞到什麼東西,並非全然無據。

且被告下車查看共花費約4分鐘,若被告知曉撞到人而想逃避肇事責任,理應在撞到人後加速駛離,而無需冒著黑天無照明、在往來車輛均高速行駛的高速公路上,將如此大型的半聯結車輛停在路肩,隻身往回查看,將自己置於遭追撞之高度風險下,因此其肇事後的客觀行為,難認當時有逃避責任的肇事逃逸主觀犯意,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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