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議員余筱菁遭停權 提告確認「停權決議違法」獲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綠黨新竹縣議員余筱菁,遭縣議會禁止出席第10次臨時會議程;余不服,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仍能與會獲准。余再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次停權決議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認定停權決議確實違法,判余勝訴。可上訴。
全案源於余今年5月11日程序委員會上,因反焚化爐鄉親在會場外抗議,加上反建焚化爐的立場鮮明,在程序委員會與其他議員有齟齬,後又在網路上PO文抨擊縣議會和縣府作為,遭縣議會紀律委員會決議懲戒,送大會表決通過後,決定停權處分她不得出席8月10日至14日第10次臨時會。
余先向北高行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能出席第10次臨時會獲准;新竹縣議會雖提出抗告,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余接著透過本訴主張,縣議會停權決議剝奪她行使審議新竹縣2019年決算審核報告與議員提案權,破壞代議制度與地方自治法制下行政與立法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制度運行。
余也說,議員在議會中代表選區選民、傳遞選民意見,若禁止她出席議會,將使匯集民意制度、反應社會多元意見、透過代議士互相辯論溝通、凝聚共識,以形成政策、實踐國民主權的制度性目的落空,有違民主正當性。
余並強調,議會也不得以懲戒手段維持議會紀律,且禁止議員行使職權並非維持議會秩序的適當手段,遑論對她停權決議是透過多數決作成,另停權決議若未經法院審查,無異是使多數黨可藉多數決限制少數黨議員出席議會,有違國民主權原則,因此請求確認停權決議違法。
縣議會抗辯,余聲請假處分勝訴後已出席第10次臨時會,欠缺權利保護比要;再者,議員質詢方式尚有書面質詢,因此余可透過觀看開議實況,提出書面質詢。縣議會強調,對余停權5日的懲戒屬最小干預,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指出,停權決議以余違反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作為依據,但該自治法未經法律授權,有違憲之虞,因此停權決議無效且違法,認余訴請確認停權決議違法有理由,判余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