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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仲介賣屋不滿意價格反悔不賣 屋主判賠50餘萬違約金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4/09/12 15:20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一名黃姓男子委託房仲公司銷售與妻子名下的房屋,約定以1388萬元為刊登網路銷售價格,同時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約定委託銷售底價為1262萬元,然而房仲公司尋得蔡姓買家以1280萬元買屋,黃男置之不理,房仲公司憤而提告,請求黃男賠償違約金,嘉義地院審結,判處黃男應賠償50萬4800元,全案可上訴。

房仲公司主張,接受黃男委託銷售期間為去年9月21日至今年3月31日,以1388萬元為網路廣告銷售價格,同時簽訂變更同意書,約定委託銷售底價為1262萬元並以此為實際委託銷售價格,然而當覓得蔡姓買家出價1280萬元買屋,並在今年2月間簽立確認書、買賣議價委託書,多次請黃男出面簽認議價委託書等文件均置之不理,依委託銷售契約書已完成仲介義務,請求黃男給付違約金,以銷售總價1262萬元6%計算應給付75萬7200元。

黃男則主張,委託房仲銷售價格為1388萬元,並非1262萬元,房仲在同一天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變更同意書,是因房仲稱專任契約要簽兩份,要有一個最底價格才能與買方收取斡旋金,坐下來討論,再由黃男決定賣不賣,且變更同意書所記載1262萬元是房仲提供,稱要到此價位以上,才會通知他考慮是否出面與買家議價及討論出售細節,他有決定是否出賣的最後決定權,並非買方出價達1262萬元就非賣不可。

黃男認為,房仲僅報告訂約機會,他與蔡姓買家未成立買賣契約,房仲未完成仲介居間事務,不得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審理法官認為,變更同意書明確記載「底價至委託銷售價格間,受託人均可依市場狀況廣告銷售」,採信房仲主張1262萬元是黃男實際上委託銷售價格;依委託銷售契約書,房仲在委託期間覓得買家並簽署確認書、交付議價保證金20萬元,是黃男經通知仍未出面買賣,違反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且房仲支出相當廣告費用及勞務成本,認約定給付違約金之處罰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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