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路被閃燈竟驟停 挨罰掰稱「正當防衛」
一名花姓汽車駕駛,去年2月晚間行經彰化縣的台76線快速道路,疑似因車速過慢被後方車輛閃燈,「怒火中燒」,突然在車道中線驟然停車,因嚴重違規駕駛,被國道警察開罰1萬8000元,違規記點3點,吊扣汽車牌照3月,還得參加交通安全講習。(記者顏宏駿翻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一名花姓汽車駕駛,去年2月晚間行經彰化縣的台76線快速道路,疑似因車速過慢被後方車輛閃燈,「怒火中燒」,突然在車道中線驟然停車,因嚴重違規駕駛,被國道警察開罰1萬8000元,違規記點3點,吊扣汽車牌照3月,還得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但花某不服裁決,提出申訴,理由是「對方一直閃不停,我是被逼停車制止,屬於正當防衛」,他認為自己不是惡意,警方不能罰他這麼重,「我罪不至死」,審理的彰化地院認為處罰於法有據,駁回花某的申訴。
花某說,閃燈就像被人用手指頭從背後一直戳、一直戳,「如果你被人從背後戮100下、1000下,你會不會生氣」,他就是因為被閃太多次,強烈的燈光已經影響到他的行車視線,他忍無可忍,才停車制止。
他說,依道安管理條例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在道路上無故驟然減速」,處罰3000元;同法條同款,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無故停於車道者,罰款6000元,上述2項處罰加起來,就可以對他達到警惕的作用,為什麼要用最嚴重的「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途驟然減速、煞車或車道中暫停」開罰,這一罰就是1萬8000元,還吊扣車牌3個月,他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只是「防衛過當」而觸法,實在罪不至死、情有可原,請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根據國道警察呈送的資料並無違誤,原告就請求沒有道理,駁回申請。
國道警察第三隊表示,見前車無故龜速,閃燈一下即可,若持續閃燈又逼車,警方檢視違規事實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處以3000元至6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