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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坐牢3月 有機會外出工作

2016/05/31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到立法院報告受刑人外出工作方案,邱表示,受刑人在監執行逾3個月,所犯罪名無脫逃案件,且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殘刑一年以內,家庭支持度及接見通信頻率高,已符合假釋資格且表現良好者,未來就有機會出外工作。

邱太三指出,短期方案中,將修改監獄行刑法的「日間外出條款」,尋找讓受刑人外出工作的合作廠商;中期方案方面,將獎助聘用更生人企業;長期方案方面,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和國營事業應進用一定比率的更生人。並參考英國制度,引進企業到矯正機關設立分廠,提供尚未符合外出工作的受刑人,每週40小時全職工作,更生保護會須在各縣市設立庇護工場,協助更生人外出工作和就業銜接。

邱太三強調,過去受刑人外出事由,多為返家探親、就醫和參加技能檢定,受刑人外出工作雖可能發生風險及危機,相關配套也須持續評估,實行之初,會周延配套措施,加強向社會說明,減少治安信心疑慮。

邱太三指出,受刑人外出工作時,可搭乘大眾運輸或自備交通工具,監所與雇用廠商建立每日溝通管道,每日返監須酒測,每月還須不定期驗尿。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認為,法務部希望國營事業提供名額給受刑人出外工作,會影響國營事業的正常雇用名額,另外,「小燈泡」被害是發生在白天,很多媽媽和她一樣,帶小孩出去都怕被突襲,她希望能事前做好防範;邱表示,一定會評估好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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