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刑求 沒人證也難究責
2016/05/04 06:00
鄭父還留著鄭性澤當年在夜市擺攤做生意使用的貨車。(記者蔡政珉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死囚鄭性澤昨獲釋,法界人士認為,假使鄭未來獲判無罪,當初參與此案的檢察官及法官,因無法證明他們明知被告無罪仍非法起訴或判決,應無須負擔賠償或刑事責任,且也應保留給司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但警方若有違法刑求,即涉刑法125條、126條濫權追訴或凌虐人犯罪。律師陳振瑋說,警方若刑求逼供、隱匿有利證據情形,會構成濫權追訴罪;但事隔多年,除非有人證,否則很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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