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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恐嚇危害安全罪

2009/07/26 06:00

有人怕鬼,有人不怕鬼,發「小心有鬼」的簡訊,真的會構成恐嚇罪嗎?法界人士說,簡訊或是談話中的用詞,不管字眼為何,若當事人因此心生畏懼,就符合此罪的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05條有關「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凡以加害性、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受到恐嚇時,心理反應的強度,因人而異,例如,即使使用的字眼再凶狠,提到「死」、「殺」等,但若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就難成立本罪。(記者林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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