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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槍比玩火槍罪更重 可判關10年

2026/05/18 05:30

孫安佐上傳火焰槍影片引發安全疑慮,涉恐嚇公眾、公共危險等罪嫌,遭裁定羈押禁見兩個月。 (記者王文麟攝)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藝人孫鵬和狄鶯之子孫安佐因在河畔噴射自製火焰槍,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而被拘提,並進一步搜出他持有改裝散彈槍,疑有殺傷力,已送往刑事局鑑定;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律師王銘裕昨指出,法院裁定其涉刑法恐嚇公眾、公共危險及槍砲等罪嫌,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將孫安佐收押禁見,其中,最重的不是公共危險罪嫌,而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嫌,若經鑑定真的具有殺傷力,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王銘裕表示,依司法院的函釋,槍枝殺傷力的定義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的動能為基準」,而檢警過往查扣到槍枝大多會送往刑事局鑑定,刑事局鑑定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以上,當單點衝擊力達到此數值,即足以穿入人體皮膚與肌肉層,而具殺傷力;至於孫另被控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依法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王銘裕指出,孫所涉恐嚇公眾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恐嚇訊息;成立要件包括有恐嚇內容、對象是公眾,且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寧或使社會產生恐慌,法定刑為二年以下徒刑;另外他在公開場合使用火焰槍,噴出十多公尺的巨大火焰,被控涉犯公共危險罪中的「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構成要件就是在道路、橋樑等公眾往來設備上,透過損壞或壅塞以外的方式,足以發生公眾交通危險的行為,依法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此外,孫安佐曾在美國有犯罪紀錄,在台灣是否會構成累犯?王銘裕表示,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不能作為台灣法院論以累犯的依據,不能加重刑度,但如果檢察官調出在國外的犯罪紀錄,法官雖然不能用累犯加重,但很可能會認為「品行」與「素行」不佳,而在法定的刑度範圍內直接判得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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