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看法︰陷害教唆和釣魚偵查不同
刑事局表示,以誘捕辦案區分為「創造犯意」、「機會提供」二種,前者又稱「陷害教唆」,後者又稱為機會教唆(即俗稱釣魚),指警察針對原有犯意之人利用機會加以逮捕,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資料照)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張姓男子去年在新北市販賣安非他命毒品被警方逮捕,法官認定是牽線的檢舉人與喬裝買家的警方陷害教唆及引誘犯罪,判決張男無罪,業管全國犯罪偵查的刑事警察局偵查科表示,尊重法官個案判決,將就個案了解,如偵辦單位查緝上有需檢討之處,會將案例與各警察機關一起策進。
刑事局表示,最高法院判決(九八年台上字第六七五五號判決,九八年台上字第七六九九號判決),意指以誘捕辦案區分為「創造犯意」、「機會提供」二種,前者又稱「陷害教唆」,指警察人員教唆原無犯意之人為犯罪行為;後者又稱為機會教唆(即俗稱釣魚),指警察針對原有犯意之人利用機會加以逮捕,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
資深刑事警官說明,本案癥結應是個案法官心證,認為張男以「問看看」及「現在要嗎」等說詞,顯示他沒有主動販賣犯意,是受檢舉人居中牽線,非自行聯絡販毒,才會認定是檢舉人及警方共同設計的陷害教唆行為所致,因此判決無罪。
不過偵辦毒品案多年的刑事小隊長則指出,因毒品犯罪有別於其他犯罪類型,其所包含的是更高的隱密性、組織性及快速性等特點,如果沒有打進去或深入其中,很難窺究其犯罪方法,且販毒者背景、習慣不同,經常自創黑話或其他用語替代毒品名稱,很多時候需靠熟知販毒脈絡的中間人將毒販約出,否則很難查緝。
警政署表示,現在許多毒販都透過網路販毒,甚至還有網站傳授種大麻等專業資訊,衍生出無法監控的問題,因此鼓勵警方在網路巡查時,只要看到散布販毒訊息,可偽裝為買家,進行誘捕偵查,但不能於對方無散布販毒訊息下,遂行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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