揶揄 嘲諷 爆粗口 未影響公務不成罪
2024/05/25 05:30
只要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的侮辱行為,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意圖,又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就會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圖為警方交通大執法示意圖。(警方提供)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判決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對此,律師林富貴認為,侮辱公務員罪雖合憲,但只要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的侮辱行為,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意圖,又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就會觸犯侮辱公務員罪。
當場侮辱 才可能成罪
林富貴指出,很多侮辱公務員案件,大多屬瞎起鬨的圍觀者,並非當事人,若經警方制止,往往就立即停止或馬上離開,因為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之意,並不觸法。
其次,若侮辱行為並未「當場」被警方逮到,也不觸法,他舉例,民眾朝停在路旁的警用汽機車潑糞,沒被警察當場發現,而是事後被查獲,由於警車是空車停在路邊,並非在執行公務,未影響執行公務,林認為難以成罪。
口水吐臉 涉妨害公務
此外,罵三字經、五字經,或揶揄、嘲諷公務員「你很鴨霸、你就搖擺、很會賺」,或吐痰、吐口水,只要不是對著警察罵,而是背對地碎碎念、喃喃自語,屬單純的一時情緒宣洩,雖會造成對方不悅,但只要不致影響執行公權力,也不會成罪。
律師施立元則指出,對公務員以嘲諷、揶揄口氣相譏,若未影響到公務員執行公務,或者吐口水、吐痰,但只噴濺到鞋子,未影響公務,依釋憲意旨,並未觸法。
但施立元也強調,若是吐到臉部、眼睛,使其身體不適或弄髒制服,就會被認定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而觸法;民眾若以潑冀方式阻礙警員執行公務,顯然有妨礙執行公務的主觀意思,就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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