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言論自由 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將楊蕙如(左)與另9件聲請案合併審理後,昨日認定「侮辱職務罪」屬違憲,即日失效。(資料照)
憲法法庭判決 侮辱公務員罪合憲 但限縮於當場侮辱等3要件
〔記者楊國文、陳彩玲、溫于德/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對侮辱公務員等刑法規定,做出釋憲判決,認定「侮辱職務罪」違憲,即日失效;「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應限縮於符合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等三項要件,才構成犯罪。
楊蕙如案 發回高院更審
本案有五位法官聲請、五位民眾聲請釋憲,包括「卡神」楊蕙如於二○一八年日本關西事件,被控率網軍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法院依侮辱職務罪判刑五月確定,她質疑法條違憲,訴請釋憲;憲法法庭將十件聲請案併案審理,去年十二月言詞辯論,昨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
此外,憲法法庭將楊蕙如等二人的定讞案件,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楊蕙如昨表示,對釋憲結果表示尊重,期待自己能成為更好的人。
刑法一四○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純辱罵不致影響公務執行
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三大要件: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以及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民眾若是單純口頭嘲諷、抱怨,或一時情緒反應的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影響公務執行,但經制止仍置之不理而繼續侮辱言行,即可認定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再判斷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執行。
至於侮辱職務罪,憲法法庭指出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因為咒罵等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難以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以刑罰處罰此等言論,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核心,因此認定違憲,此罪即日起失效。
此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兩部分各有十二位大法官同意,各有三位提不同意。
法務部表示,對於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應嚴格審查要件的見解,將責成檢察官偵辦個案時,強化論述構成要件;對於侮辱職務罪即起失效,予以尊重,將盡速研議修正刑法。法務部表示,經清查,目前沒有觸犯侮辱職務罪而須立即釋放的被告及受刑人,後續將函頒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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