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和解獲減刑還要上訴 狼人信口開「和」 改重判
表格
原本認罪稱願賠六萬元
「顯可憫恕」輕判五年十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可惡又投機!曾有威脅女性拍裸照前科的吳姓男子,故計重施威脅一名國中少女自拍五張裸照給他,一審審理時他坦承犯行,願賠償被害人母女六萬元達成和解,獲得法官援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五年十月;吳男認為還是判太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他改口稱不知被害人年齡,又沒支付尾款三萬元,顯然只是用認罪、和解換取減刑的機會,無悔意且有類似前科,將他加重改判徒刑七年六月。
判決書指出,吳男前年透過網路認識該名就讀國中的少女,竟威脅對方「我要跟妳同學講、再跟你家人講,妳玩我感情、順便去學校跟你老師講」、「妳今天再不給我看沒穿的,我就要跟妳朋友講了」等語,少女被迫拍攝自己裸胸和下體的照片五張傳給吳,被少女母親發現報警。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不否認犯行,也不爭執自己知道少女是國中生,法官認為吳利用少女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的機會,以言語脅迫對方拍攝裸照傳送給他,脅迫未成年自拍性影像觸犯本刑七年以上重罪,但審酌吳男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母女以六萬元和解,已支付三萬元,依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規定減刑,將吳判刑五年十月。
上訴改稱不知被害人未成年
拖欠三萬元和解金未支付
吳男不服上訴二審,改口表示不知被害人未成年,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吳男見少女年幼可欺而加以威脅,宣稱不知對方未成年的說詞不可採信,上訴後改口否認知道對方年紀,實則未坦白認罪,難認有悔意,且僅給付少女母女三萬元,未依約定支付尾款三萬元,不值得憫恕。
二審法官認定惡性非輕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七年半
二審強調,吳男於二○一九年間曾恐嚇被害女子自拍裸照,還把裸照上傳色情網站,被法院判刑七月(可易科罰金),檢方雖沒有聲明累犯加重其刑,但吳男惡性非輕,卻在一審用認罪、和解方式換取減刑機會,一審判決有瑕疵,應撤銷改判,依同罪名改判刑七年六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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