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少百坪 地政所判賠
2007/10/17 06:00
〔記者何瑞玲/土城報導〕葉姓地主在84年間購入板橋市312坪土地,卻在94年底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辦理書狀換給登記時發現,土地短少102坪,要求國家賠償;地政事務所堅持是測量錯誤非登記有誤拒賠,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地政事務所難辭其咎,應賠償1150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葉姓地主表示,他在84年3月以每坪10萬元價格買入江子翠第4小段5筆土地及大埔尾小段土地,買入時土地所有權狀登記5筆土地為437坪,個人持分為7分之5,換算後約300多坪。直到94年底接獲板橋地政事務所以圖簿面積不符要求辦理書狀換給登記時才發現,買入的300多坪土地縮水102坪,氣得要求地政事務所賠償。
地政所︰係測量有誤
地政事務所認為,該土地面積為64年間由台灣省地政處土地測量局負責丈量登記,台北縣政府在91年及93年曾逕行辦理分割,從5筆變9筆,其中5筆已徵收,僅剩4筆即葉姓地主所購土地,地政事務所係根據土地測量局的丈量結果登記,全案是測量有誤、非登記錯誤,錯不在地政事務所,因此拒絕賠償。
難辭過失 賠1150萬元
法官審理發現,該土地雖然是台灣省地政處土地測量局測量面積錯誤,但以地政單位的職掌,「竟沒有合理懷疑,且沒有審查就逕為登記」,難辭過失之咎,應賠償地主損失115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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