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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上路 民眾無故交付帳戶最重判3年

2023/07/16 05:30

法務部。(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詐欺集團利用車站置物櫃,做為民眾交付帳戶存摺、金融卡的處所,以此「互不碰面」手法企圖阻絕警方往上查緝。過去提供或蒐集人頭帳戶,須被認定為洗錢、詐欺共犯或幫助犯,才能科以刑責,再加上詐團會教導提供者規避法律的「教戰手則」,導致實務上近八成的案件不起訴,為此,洗錢防制法新增的「人頭帳戶罪」已於上月十七日上路施行,民眾無故交付帳戶,最重可判關三年、罰款一百萬元。

法務部分析,詐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做為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造成追討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的困難,司法審判實務上,往往面臨不易證明提供、收集帳戶者有幫助犯罪的主觀意圖困境;為了根本解決此問題,洗錢防制法新制獨立出「人頭帳戶罪」,從源頭嚇阻,提高詐團取得帳戶的難度。

新制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填補過去無法可罰的漏洞,解決以往主觀犯意證明困難的問題。

首次交付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但如果屬惡性較高的販售帳戶、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只要被查獲這三種犯罪態樣,就予以刑事處罰,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可處罰公司等法人以及境外犯罪。

當民眾賣出某金融機構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帳號後,其他金融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獲報,可採取預防性措施,同步限制其已開或欲開立帳戶的功能,例如不得使用網路銀行,嚴重者可直接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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