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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1萬5千/出租帳戶判刑4月 民事要賠200萬

2023/04/14 05:30

出租帳戶判刑判賠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男子林桂麒將銀行帳戶出租三個月,賺取一萬五千元,該帳戶被詐騙集團拿來做為人頭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罪。林男不僅淪為幫助詐欺洗錢犯,被判刑四月、併科罰金三萬元,民事還須賠償被害人二百萬元。

林男被不詳男子慫恿,前年四月將自己的銀行帳戶交付對方,出租三個月,賺取一萬五千元租金;該帳戶被詐騙集團拿來當人頭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罪。

彰化縣一名黃姓男子被假投資詐騙,前年四月廿三日,轉匯二百萬元入林男出租的帳戶內,旋即又再由詐騙集團份子登入網路銀行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黃男察覺遭詐騙後報警處理;林男坦承為了賺取一萬五千元,將銀行帳戶出租三個月給他人使用。黃男對林男提起詐欺告訴,並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林男索討遭騙的二百萬元。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林男提供銀行帳戶給不認識之人,主觀上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使其得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

法官認為林男幫助詐團洗錢以及詐欺取財,審酌其對犯行坦承不諱,判處四個月徒刑,併科罰金三萬元。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林男對於黃男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也判林男應給付黃男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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