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遺棄有難度 老夫妻可請求扶養費
2023/04/06 05:30
鄰居表示,老夫婦之前一直睡在老家巷口的福德祠。 (記者歐素美攝)
〔記者歐素美/台中報導〕台中市七旬黃姓老翁與妻子無家可歸,老夫妻的子女表示無力扶養,因此「住」在豐原區一家超商一個多月;律師陳鶴儀及吳俊儒皆表示,黃姓老夫妻依民法可向子女請求扶養費,若子女生活困難,法院可酌減子女的扶養義務;但因黃姓老夫妻兩人身體還算健康,並非無自救能力,應難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夫妻身體還算健康 非無自救能力
律師吳俊儒表示,刑法上遺棄罪在於被遺棄人「有無自救能力」,依新聞來看,該父母身體還算健康,不算是無自救能力,難構成刑法遺棄罪;民法上來說,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父母只要是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跟成年兒女請求扶養費,但如果子女本身生活困難,法院還是可以酌減子女的扶養義務。
律師陳鶴儀詳細說明指出,按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一一七條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只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應善盡照顧父母的扶養義務,不能僅以「無能力扶養」,即免除扶養義務;另按民法一一一八條規定,若子女因負擔扶養義務,使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因父母為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亦僅能減輕,但不能免除扶養義務。
陳鶴儀指出,黃姓老夫妻可依民法訴請子女盡扶養義務,向子女請求扶養費,而子女是否無力扶養,應由法院認定及減輕扶養義務;但這尚無法構成刑法「遺棄罪」,因遺棄罪的對象,需是無自救力之人,無自救力係指自己無維持生存上所必要之能力,而有生命危險的情況,非家無恆產而無力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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